先分清两类纳税人
增值税把纳税人分成两类: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。两者最大的差别不在「规模大小」,而在计税方式。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;一般纳税人按「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」计算,并可以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下游凭票抵扣。所以,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会直接影响您的客户愿不愿意跟您做生意。
什么情况下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
有两条路径。
第一条是达到规定标准后必须登记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,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。具体标准以现行有效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
第二条是自愿申请登记。没有超过规定标准,但会计核算健全、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申请登记。
这里有个容易误判的点:「年应税销售额」是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累计计算,不是按自然年算。有免税销售额、有稽查查补销售额的,计算口径另有规定。拿不准的时候,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,不要自己拍板。
登记的办理
早些年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「资格认定」管理,现行制度已经改为「登记」管理。按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,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,填报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,多数地区已支持网上办理。
登记后,通常自税务机关确认的当月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,具体生效时间以税务机关的确认结果为准。
应纳税额怎么算
基本公式:应纳税额 = 当期销项税额 −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销项税额: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。不同货物、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,以现行税率表为准。同时经营不同税率项目的,要分别核算;未分别核算的,从高适用税率。
进项税额: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,常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完税凭证,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。凭证不合规、用途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,不能抵扣。
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形包括: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;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服务。已经抵扣之后才发生上述情形的,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。
几个容易出问题的地方
- 发票开错、作废、红冲不规范,造成开票数据与申报表对不上,申报时反复调整。
- 有销项、没进项,或者进项长期大于销项,容易被系统预警。这类情况需要有合理的业务解释,并留好合同、物流单据、付款凭证备查。
-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,进项税额没有按规定划分,直接把全部进项都抵扣了。
- 认为「登记成一般纳税人一定更省税」。是否自愿登记,要结合上下游是否需要专用发票、自身进项是否充足来测算,不能只看税率高低。
综合保税区内的特殊安排
综合保税区内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安排,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,可以按一般纳税人管理,开具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。具体适用条件、办理要求和适用范围,按试点公告及当地海关、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办理。
风险提醒
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,偷税数额如何确定、如何补税罚款,是有专门规定的,并不是简单按少缴的销项税额一刀切计算。一旦被认定,除了补缴税款,还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;涉及虚开发票的,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
日常经营中最基本的自保方式,是做到合同、发票、资金、货物流「四流一致」,把业务真实发生的证据链留完整。
如有疑问,欢迎联系首如财税,我们会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给出建议。具体执行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。
政策依据
- 《国家税务总局令(第43号)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)
- 《国家税务总局令(第22号)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)
- 《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)
-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 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》的通知》(国家税务总局)
